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6民初1307号之一
原告:**如,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臻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梧州市苍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海旅游集散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953707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如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如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