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异41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二路中段。
法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渭北新城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渭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渭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渭北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阮 宇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