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61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朝阳,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
法定代表人:毛海泉,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刚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