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427号
原告:北京京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883。
法定代表人:孙汉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毛海泉。
原告北京京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京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京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