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46号
原告:刘崇伟,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
法定代表人:毛海泉,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祥园路37号(原海关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0819171B。
法定代表人:米同坡,该公司经理。
刘崇伟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崇伟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崇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崇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崇伟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