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4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市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祥园路37号(原海关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0819171B。
法定代表人:米同坡,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
法定代表人:毛海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