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136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
法定代表人:王睿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艇,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河堤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