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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碱房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5民初3610号 原告:隆化县碱房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碱房乡***。 法定代表人:***,村委员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县政府门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隆化县。 原告隆化县碱房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隆化县分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隆化县碱房乡***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化县碱房乡***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