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庭州华城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民初659号 原告:新疆庭州华城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呼图壁镇北门社区庭州天悦小区商铺1-05(***月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疆庭州华城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新疆庭州华城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4,41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8,699.54元(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7月1日共计548天,按照LPR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以224,414.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5.55%(3.7%的1.5倍)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至实际支付期间的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砂石销售合同》《砂石销售合同补充合同》,约定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砂石产品,被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砂石料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欠货款224,414.2元未付。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603破申86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能对抗专属管辖,即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