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604号
原告: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一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额原为550610.72元,后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4674.92元),由新疆雁池梧桐预拌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