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大街4706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能,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6327.20元;2.判令被告***按LPR3.85%年利率,支付原告2018年6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49992元,并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480元;5.判令被告中厦公司对被告***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奥特莱斯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以上合计1243769.22元;7.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以中厦公司(发包方、甲方)的名义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奥特莱斯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城·国际城5号地块一期3#、6#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乙方,***装造价暂定140元/m2。现水电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中厦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以中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要求为由,作出(2020)浙0603破申86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管理人)担任中厦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