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429号
原告: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扬,男,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文,男,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薛玉彪,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国,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占军,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玉彪、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卓越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