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451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6202J。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执行董事。
被告:**定,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00元,减半收取127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丛梓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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