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313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陈国友,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于计尧,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6Z025,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职务:经理。
***与***、陈国友、于计尧、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00元,减半收取计355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宝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慧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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