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职务:经理。

第三人:杜文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4.00元减半收取计26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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