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民初251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头道沟家园居住小区**104铺、301铺、302铺、401铺、40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94194221D。

法定负责人:赵清泽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076202J。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玉富

人民陪审员  贾俊来

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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