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1民初236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波,青龙满族自治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6202J。

法定代表人:王迎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北省迁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321000393211E。

负责人:于智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满族,法律顾问,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鸽,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单位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管理处,地址:,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会信用代码:12130321404903038P。

负责人:王天彪,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满族,单位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新颖

审判员  刘 岩

审判员  张宏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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