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02民初3707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写字楼3楼3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CJ9B57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9月4日,汉族,住**市双滦区。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6202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5.00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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