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3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532元,由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9623元,由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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