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67号 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蔡赟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20695.76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2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八十二万零六百九十五元七角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四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八分,由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