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34588号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道滨湖路(金科开州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