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6261号
原告: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大厦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627X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安大道29号科创中心(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428693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中建宏辉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