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93民初15003号 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阳顺康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顺康邨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