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站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金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26-18号。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及时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华海街14号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及时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商城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其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租金损失数额标准认定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的商铺在案涉火灾中遭受到财产损失,对于其租金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到受疫情因素影响以及商场实体经济普遍下滑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普遍下跌的现实情形,适当降低租金标准,符合客观实际。但一审法院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酌定租金按6500元/年标准计算并未综合大都会物业所作的市场调查及关联案件中其他业主目前租赁状态,有失妥当。 另外,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上诉中一并主张原审确定的租金标准有误,未审查因本案停业期间是否实际发生物业费损失,未减扣2022年8月30日至9月18日疫情停业期间的租金损失等。 综上所述,本案应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据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8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如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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