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贵溪市新铜都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民初13号
原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中心区D地块都市佳苑1栋2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627594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溪市新铜都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888470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贵溪市新铜都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