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忻城县红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321民初106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对原告忻城县红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桂1321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321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四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忻城县红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计1686元,由原告忻城县红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