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余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赣0681民初2239、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与本院(2023)赣06民终283号案件具有相关性,将本案并入(2023)赣06民终283号案件中审理较为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赣06民终283号案件中审理,终结本案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