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成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2743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成强,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成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