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鄂1102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汇款且足以履行本案,而(2022)鄂1102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为2023年2月16日。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