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783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民终6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7民终6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