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3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94486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兰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5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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