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傅亮与被上诉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傅亮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关于要求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7月劳动薪酬的诉请,原审法院未作审理,且本案二审期间调解不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