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种路桥技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9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号*座*楼。
负责人:钟厚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临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张翼,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苑路***号嘉豪国际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临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张翼,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号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临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张翼,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关于要求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7月劳动薪酬的诉请,原审法院未作审理,且本案二审期间调解不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玉琼
书 记 员  贺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