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47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B座8楼。
法定代表人:钟厚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甦,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通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鹏。
以上两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临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喜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种路桥技术分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胡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