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财保121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846909H。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申请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渝0116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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