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3523号
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846909H。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海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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