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5日生,住山东省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王其富,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通运路与大安街交叉口北1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5785947X9
法定代表人:赵道印,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