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1幢4-7、10、1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 法定代表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审被告:**,女,1981年4月1日出生,住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的经常居住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的经常居住地问题,经本院工作人员前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街道办事处中环路北社区调查核实,该社区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的《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向**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七星路桥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努尔买提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