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6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