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6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