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407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28 677.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59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38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以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渝05执保128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续行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驳回,现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