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异125号
案外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案外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案外人:***,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84690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