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6执1320号之一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19)渝0156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多张银行卡但无可用余额。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在武隆区仙女山镇开发有“隆鑫花漾的山谷”房产项目,名下房产已售卖或网签或抵押,其涉执案件较多。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2020)渝0156执114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志强作出拘留决定移交临控。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毅飞
审判员 唐 静
审判员 李 霞
书记员 叶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