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1317号 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2455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