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5266号
原告:重庆汉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95478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汉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汉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6.02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汉宗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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