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343号
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大岚垭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9144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潇漫,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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