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560号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账户×××内资金额度341,87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名下车牌号为×××长安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账户×××内资金额度341,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扣押担保人***以名下车牌号为×××长安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229.35元,由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