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新发村6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3RWT850。 法定代表人:张旭娟,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3)川3426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19307.66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659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到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573.7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593元,本院已将案款953280.77元支付到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会东县××镇××村××组、新发村六组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会东县不动产权第0××1号,面积10037.0平),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六辆汽车登记信息(车牌号为:川WL××**、川WL××**、川WL××**、川WM××**、川WM××**、川WZ××**),除此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致电被执行人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其承诺待其收到工程款后归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剩余案款。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鉴于上述情况,不申请查封处置被执行人以上房产和车辆,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应当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3)川3426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未执行到案款466326.89元;执行费16593.00元已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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