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9107E,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北京路185号亚欧国际汽车城开利星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润泰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99188619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北京路185号亚欧国际汽车城开利星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润泰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920779,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东路36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润泰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华阳资产评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五家渠市一0一团青经开南区××期,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2号、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3号、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进行价格评估,并经专业技术评审后确定评估价为193001024元,其中地上建筑散件1592008元;土建工程评估价为98766986元;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使用权24984350元;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使用权27827506元;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39830174元。本院委托新疆司辅网拍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及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进行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为13896072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接收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3号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44%的份额(面积为27555.4664㎡)及地上全部附着物(地上建筑散件、土建工程)以物抵债,折抵本案案款122734862.4元。轮候查封权利人(2023)兵06执恢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剩余的56%份额(面积为35070.5936㎡)以物抵债,折抵(2023)兵06执恢4号案件案款16225857.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五家渠市一0一团青经开南区××期,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2号、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3号、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将位于新疆五家渠市一0一团青经开南区××期,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2号、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3号及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作价1102830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案款110283012元。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及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三、将位于新疆五家渠市一0一团青经开南区××期,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44%的份额(面积为27555.4664㎡)作价12451850.3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案款12451850.37元;将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56%的份额(面积为35070.5936㎡)作价16225857.6元,交付(2023)兵06执恢4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抵偿(2023)兵06执恢4号案件案款16225857.6元。 不动产证号为新(2016)第六师不动产权第0××4号土地使用权由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份额共同共有,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份额为4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份额为56%。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和(2023)兵06执恢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发生的各项税费依法由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按规定各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咏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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