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3民初497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王成象,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上列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91332K。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成象、***、***、***、***、***诉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和解,原告***、***、***、***、***、***、王成象、***、***、***、***、***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 判 员 汪 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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