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6596号
原告:李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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